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
一、依據: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
「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」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提昇教練素質,培養優秀教練人才,健全教練制度,樹立教練權威,俾利全面發展田徑運動,提高田徑運動成績。
三、分級:田徑教練分三級
(一)C級教練:即縣(市)級教練
(二)B級教練:即省(市)級教練
(三)A級教練:即國家級教練。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定
四、資格及晉級
(一)C級教練: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,並參加C級(包括大專田徑委員會)田徑教練講習會,經考試合格者,報請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核發C級教練證。
1、年滿二十歲以上。
2、中等以上學校畢業(含同等學歷)。
3、身體健康品行端正。
4、嫻熟田徑規則並熱心田徑訓練工作。
(二)B級教練:凡年滿二十五歲具備下列資格,並參加B級教練講習會經考
試合格者,報請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核發B級教練證。
1、凡獲C級教練證二年以上並具有田徑教練經驗且卓有成
績者。
2、曾當選奧運、亞運、東亞運國家代表隊選手者。
3、教育部核定之田徑專任教練(七十八年至八十二年)。
(三)A級教練: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,並參加A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,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國家級教練證。
1、凡獲B級教練證三年以上並具有田徑教練經驗且卓有成績者。
2、現任大專院校體育講師且擔任田徑教練或田徑教學三年以上,卓有成績者。
五、喪失及恢復
(一)B、A級教練每三年至少應參加本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或擔任講師一次,否則喪失教練資格。
(二)已喪失B、A級教資格,倘能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教練講習會且經考試合格者,可恢復B、A級教練資格。
六、訓練
(一)講習會:各級教練講習會內容、方式、授課時數、講師等規定如下:
1、內容:(1)田徑體能訓練法
(2)田徑運動基本技術
(3)田徑運動規則
(4)田徑指導技術
(5)田徑戰略及技術
(6)運動醫學與營養
(7)運動科學理論(生理學、力學、社會學)
(8)英文(A級教練講習會必修課程)
2、方式:採集中講習方式。
3、授課時數:C級22小時以上,B級30小時以上,A級38小時以上。
4 、講師: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或國際田徑總會(IAAF)認定之講師授課。
(二)國外進修:為吸收新知、強化教練能力、本會得遴選教練出國進修或
參加國際田徑教練講習會,其遴選之原則如下:
1、需為本會的A級教練並考量其年度訓練績效、年齡、外文能力等條件。
2、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出國進修及參加講習會之規定。
七、指導
各縣市(省、市)田徑委員會(協)會應分別定期舉辨C級教練講習會,培養所屬縣巿基層教練,同時建立所屬各級田徑教練資料卡,並將資料卡副本送請省(市)體育會田徑協會、中華民國田徑協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,以加強追蹤輔導工作。
八、任用
(一)各級田徑教練應接受各縣市(省、市)田徑委員(協)會之聘用,遵守有關規定,擔任教練工作,並重視田徑選手運精神與運動道德之培養。
(二)各級田徑教練須參加田徑委員(協)會舉辦之講習會。
(三)國家級教練應接受本會聘請,遵守有關規定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,或遴派參加國外進修及國際田徑教練講習會。除外,應擔任C,B級(縣市省級)田徑教練講習會之講師。
九、獎懲
(一)各縣巿(省、市)田徑委員(協)會每年應考核各級教練績效,對績效優異者各主任委員(會長)應予以獎勵。凡對田徑有特殊貢獻者,則由本會或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獎勵之。
(二)各級教練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,得由各級田徑委員(協)會之獎懲委員會議處。
十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